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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因部门解散员工补偿给多少

王* 西藏-昌都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2.02 00:30:25 461人阅读

公司辞退因部门解散员工补偿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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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部门解散辞退员工,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若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解决措施与建议:
1.公司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部门解散情况,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可了解自身应得补偿权益,若公司未依法支付,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3.双方计算经济补偿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进行。

2026-02-02 05: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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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部门解散辞退员工,符合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体现。比如公司因业务调整撤销某部门,该部门员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就应给予补偿。
(2)经济补偿计算依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这样能合理反映劳动者为公司付出的时长与价值。
(3)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三倍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这既保护了高收入劳动者权益,也避免补偿过高。月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提醒:
员工遇到此类情况要留意工资计算是否准确,不同情况补偿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2026-02-02 04:0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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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部门解散辞退员工,需明确员工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二)对于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员工,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
(三)若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补偿,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四)计算月工资时,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6-02-02 03:4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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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因部门解散辞退员工,这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需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工作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3.若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补偿按三倍算,补偿年限最高十二年。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026-02-02 02:0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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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因部门解散辞退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若月工资超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有特殊标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公司部门解散属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遇到此类情况,涉及复杂计算或对补偿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2 00:34:4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是的。违约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可以要求单位继承履行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劳动合同终止,或哺乳期结束。单位不同意时,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讼。二、如果本人选择离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产假工资的支付责任(鉴于很快就要生产,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也存在困难,建议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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