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寻求劳动监察大队的援助。如若用人单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或金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2.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在出现劳动纠纷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问题,但协商无果;或者双方虽已达成和解协议,却并未得到履行,又或是达成调解协议后,同样没有得到落实,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仲裁结果支持了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协议的内容仍未得到切实履行,劳动者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诉诸法院裁判裁决。当劳动者手握欠条时,可以携带特殊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欠条以及诉讼状副本),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请求。在法院审查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应该支付欠款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在规定期限结束后的第二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申请支付令保障权益。如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或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向相应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收到申请后,将依据事实情况下发支付令给用人单位,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尚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劳动雇佣关系的存在:1、求职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各类书面文件;2、类似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证件,这些都能明确员工岗位职责;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相关材料;5、其他员工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