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即没有将裁员事宜向工会组织或全体职员进行明确阐述;亦或是在未经相关利益方(即工会以及职工)的审议与斟酌的前提下单独作出决定,未能将最终确定的裁员名单及相关规划报告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这样的行为无疑已经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有足够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规操作,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寻求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例如2N的计算,或者更进一步地请求用人单位恢复原本的劳动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