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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能不能选择不进行甲方要求的加班

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可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和工会同意,且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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