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
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经济确有困难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1)追索
赡养费、
抚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
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
社会保险金、
劳动报酬和
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
人身伤害事故的
受害人,请求
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
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
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
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
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
起诉行政机关
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老年人需要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以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