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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流产假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时间:2024-03-01 13:28:56 浏览:23428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劳动法流产假规定具体是: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劳动法流产假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从古代的女主内男主外到现在的男女平等,女性地位逐步提升。但是如今社会每个人工作压力巨大,每天都要加班熬夜赶表格,女强人们也不例外。为此,有些女性工作人员因为工作的压力而意外流产,这是多么痛惜的意外。国家为了安抚妇女失去孩子的心情专门在劳动法中规定了流产假,让她们在家里好好平静心情享受假期。今天小编就来讲一讲劳动法流产假规定

一、女职工流产假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女职工流产假工资怎么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小产假”待遇

流 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 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 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

“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 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 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需注意,根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只有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女职工才可享受“小产假”。但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女职工享受“小产假”的条件中不再区分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 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般情况下孕期、 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是,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一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 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 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续延原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享有的“小产假”待遇仍应兑现。

虽然国家和工作单位很贴心的为每一个女职员们提供了休假的待遇,但是小编还是希望各位在工作的准妈妈们能保重身体,你们的健康才能为宝宝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但若是真的发生了意外流产了,劳动法流产假规定的假期能给大家一个调整的一个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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