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效力是怎样的?
时间:2024-02-24 14: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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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5条明确,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农村一直存在宅基地以及自建房的买卖行为,并签署了涵盖很多免责条款的协议合同,这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些合同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呢,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效力存在吗?下面就请看,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效力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农村宅基地买卖属于违法行为,但根据2015年国务院下发的有关通知,在试点地区可以开展宅基地的有偿退让。如果符合以上的条件,则宅基地买卖有法律效力,如果不符合,则如同废纸,毫无效力。
二、相关法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由此可知,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效力取决于,大家进行卖买的地区是否符合国务院颁布的试点地区范围以及买卖双方是否都是同一农村集体成员,如果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买卖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与上述两项不符,则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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