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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民工劳动合同怎么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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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4367人看过
导读:建筑民工劳动合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来进行签订的。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只要是存在着用工关系的话,那么就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可以表明双方确实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
建筑民工劳动合同怎么签订?

一、建筑民工劳动合同怎么签订?

建筑民工劳动合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来进行签订的。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要签订合同

现在建筑领域分包也要求分包方具有施工资质,否则分包合同无效。包工头没有用人单位资质,他和下面农民工签不了合同。从法律意义上,农民工和建筑公司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发生工伤等事件需要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为农民工购买保险的话,建议与农民工签订个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集体劳动合同。这样对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可以直接约定为公司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农民工,不另行缴纳。与用工单位、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约定条款等。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怎样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的劳动合同,大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所谓格式化合同,只要简单的填入受聘者姓名等基本资料就形成了合同,这样可以省事和统一,但是这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因此,或多或少有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一面,甚至有不公之处。作为乙方,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

主要从这几个方面阅读:

1、聘用的时间、岗位、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这些必须明确,无歧义。

2、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应该对等,权利和义务应相辅相成。

3、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4、合同的中止和终止,即合同的有效性。

现在的合同陷阱太多,不平等条款太多,建议认真阅读。

建筑行业中的用工关系的分类及区别

当前,建筑行业中的用工关系基本分为两类,即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为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一种性质的关系,可统称为劳资关系;但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对二者作了不同规范,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可以理解为劳动关系是一种独特类型的雇佣关系,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要受劳动法特别的规制。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包含身份的、社会的要素,比如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而雇佣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不具有身份、社会的要素。

二是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稳定性;而雇佣关系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劳动者未能成为用人者的成员。

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国家对此干预多;雇佣关系中雇员虽要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指派去工作,但总体上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以契约自由为主,国家一般不特别干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不管是建筑工人还是其他的一些行业,都是需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才能够表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之下,日后发生纠纷的情况之下,也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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