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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01:55

    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是指符合何种条件才能使债务人负担加害给付的责任。 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必须以债务人存在给付行为为前提。 另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并不以债务人有给付行为为前提。 这两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非给付行为是否可以产生加害给付。 在一般情况下,加害给付是以给付不合格的行为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是债务人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从而造成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从严格履行的意义上讲,债务人履行时未尽到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未尽到瑕疵告知的义务,保护协作忠实的义务等,也表明债务人未能全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因此也是一种不合格的履行。 所以我们认为,构成加害给付应该以债务人存在着不适当履行行为为前提。 由此可以看出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两个:即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及由此造成的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害。

    敬雯婧律师 敬雯婧律师
    967次播放 2022.06.08
  • 债务重组的方法有哪些 01:46

    债务重组的方法有哪些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一、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还可以采取以上三种方式相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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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1次播放 2022.06.08
  • 哪些借贷行为是不受保护的 01:27

    哪些借贷行为是不受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如明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或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或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或是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产生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某些情况会对行为人处以收缴、罚款、拘留,严重的甚至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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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1次播放 2022.06.08
  • 债权人免除债务后能否撤销 02:23

    债权人免除债务后能否撤销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权关系的单方行为。 免除债务发生绝对消灭的效力,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被免除债务与债的关系消灭;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的,债的关系全部消灭。 免除系单方行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 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销。 债务免除的条件: 1、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债务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 3、债务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郑晓龙律师 郑晓龙律师
    978次播放 2022.06.07
  • 满足哪些条件下可进行合同债权转让 03:08

    满足哪些条件下可进行合同债权转让

    1.必须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 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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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4次播放 2022.06.07
  • 债务可以转让吗 02:14

    债务可以转让吗

    一般的债务转让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 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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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5次播放 2022.06.07
  • 债权转让的特点有哪些 01:42

    债权转让的特点有哪些

    (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 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无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则债权转让合同也部分无效,就原合同无效部分,债权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额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的转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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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3次播放 2022.06.07
  •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成立要件 02:23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也包括其他减少财产或者增加负担的事实行为,如债务免除。 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 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主观要件 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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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8次播放 2022.06.07
  • 债权转让公告期限是多久 02:22

    债权转让公告期限是多久

    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份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法律未做书面约束,我们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 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至于债权转让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公告送达的期限。 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种,比较普遍的是登报处理,一般是以登报之日开始计算,部分法院也采取在法律公众网上进行公告。 所以,债权转让公告的期限可以为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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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9次播放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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