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要件
即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也包括其他减少财产或者增加负担的事实行为,如
债务免除。
依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
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
债权人不得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主观要件
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