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咨询的三种
行政处罚适用于那些情节,现在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
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1.免罚情节,即免予处罚的情节。例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
监护人加以管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轻罚情节,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轻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轻罚情节分为强制性轻罚情节和自主性轻罚情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强制性轻罚情节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自主性轻罚情节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例如,《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重罚情节,即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外和处罚幅度最高限以上,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