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宁市房屋征用异地安置补偿比例是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
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确定的。二、依据《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四)、产权调换的原则及差价找补标准1、产权调换时,以被拆除
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建筑面积作为拆迁结算面积。2、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根据双方房屋的结构类型、房屋等级、成新、朝向、楼层等因素,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3、安置房屋不足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4、安置房屋超过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小于、等于10%的面积,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2)大于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5、异地安置时,从区位较高的地段迁入区位较低的地段,按该较低地段的区位安置价结算差价。(五)、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其它费用补偿、补助标准1、房屋附属物、自行装饰、装修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2、其它补助费用见附表八。(六)、农村
集体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及计算公式(1)、原则: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房地分离。房屋部分按附表九折旧价补偿,集体土地按西宁市人民政府第37号市长令《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执行。(2)、计算公式:房屋补偿额=房屋折旧价×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