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上述情形,公司辞退劳动者是不用支付任何赔偿的。但是,属于劳动者的
工资,用人单位还是应当给到劳动者。换句话说,就是说劳动者因此离职,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再给到劳动者补偿,但是工资还是应当给到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