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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第三人二审代理词

房屋买卖第三人二审代理词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2024-02-25 10:40:48 已帮助29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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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薄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薄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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