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湾头村民于2000年10月集体办理了农转非户口,原属于湾头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自该时起属于国家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必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本案中,张某无证据证明他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权证明,即无权出租该土地使用权。其与仪表厂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因无效合同已收取的租赁费应返还仪表厂。张某反诉要求仪表厂赔偿其经济损失57050元,其提交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意向书证明其损失,该意向书仅是双方有合同的意愿,并未形成协议;且该意向书签订时间在原被告所签协议之前,由此可推定张某与第三人未将意愿发展成现实,其与仪表厂所签协议对其与第三人协议的签订与否没有影响。且其与仪表厂签订的租赁协议因其没有出租权而无效,其存在过错,所以张某主张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就没有该片土地的使用权,只有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才可以完整的使用该厂。如果在租赁完厂子后发现自己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话,需要及时的联系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尽早将土地使用权争取过来,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