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失业人士可以向失业保险基金申领失业保险金:
首先,需要满足失业前所在工作单位以及个人已经按时足额缴纳了至少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必须是非由于个人主观意愿造成的失业情况;
最后,需要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展现出积极寻找新工作岗位的强烈求职欲望。
我们所指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涵盖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二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经过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辞退、除名、开除等处理方式;
四是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是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单方面解除权;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