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职工所属的用人单位并未能依法按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致在不幸发生工伤事件时无法获得相关保障。
在此情况下,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起为受伤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倘若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垫付这部分费用。
然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仍需由用人单位进行偿还。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并未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上述所有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