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工伤鉴定等级分为一至十个级别,其中一级工伤最为严重,以下为各级别对应的评定标准详述: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面部遭受严重创伤,可能导致无法恢复,并需要评定为二级伤残;
身体多处皮肤组织遭受重度损害,疤痕面积超过人体表面总面积的90%,伴随着脊椎以及四肢大关节的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侧肘关节以上部位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以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情况。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器官严重受损或者变形,出现严重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需要进行特殊医疗依赖,或者日常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器官严重受损或者变形,出现严重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需要进行特殊医疗依赖,或者日常生活部分无法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