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刑期间,即使已经度过了约一半的刑期,依然是有可能获得假释的,当然这必须要严格符合假释所需的各项条件才能够得以实现。
这些条件包括: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必须已经执行了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则必须实际执行超过十三年。
同时,他们还需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罪表现,并且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然而,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则不允许进行假释。
此外,在决定是否给予罪犯假释时,还应充分考虑到他们假释之后对所在社区的潜在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