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通事故的纠纷中,误工费用的赔偿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
当因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遭受误工损失时,理所当然地应当给予相应的误工费赔偿。
而对于误工费的具体金额,则需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以及自身的收入情况来加以确定。
若受害人为固定收入者,那么误工费便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准进行计算;
反之,如果受害人并无固定收入,则应参照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