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选择解除与患有职业病或正值怀孕、生产及哺乳阶段的女性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其雇主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
首先是接触有害职业病因素的劳动者,如他们没有完成离职之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或者正处于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或接受医学观察的过程中;
其次是在本公司患有职业病,或因其工作而造成的伤害,已确认失去或者大部分丧失了劳动力的情况;
再者是患病或发生非职业性事故而受伤,需在法定医疗期内治疗的场合;
最后是怀孕、生产及哺乳阶段的妇女劳动者。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愿,那么用人单位应尊重他们的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但若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时,则用人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