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若双方当事人能够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合同解除达成共识,则该合同可依其意进行解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符合特定情形的情况下,当事人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此外,当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且法律对此予以认可的时候,应通知相对人,自通知送达另一方之时,该合同即刻解除;
最后,此法典还提供了其他可能存在的合同解除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