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这一事项所产生的纷争,应优先采用劳动仲裁途径进行解决。
若对于该仲裁裁决仍然持有异议者,则可向上诉法院提出诉讼。
在此,特将可能涉及到的各种劳动争议及其适用仲裁方式罗列如下:
首先是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其次为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教育以及劳动保护等相关问题上引起的争议;
再者则包括了因制定、执行、变更、解约以至终止劳动合同等各个环节中所产生的种种争议;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非前述领域的争议,同样也适用劳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