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终止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为,基于无法控制的外在力量导致合同无法达到其既定的目标和宗旨,即所谓的“不可抗力”。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不可抗力”都能够成为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只有当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可以考虑终止合同。
第二种情况则涉及到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的问题,同样可以细分为两个子类别:
首先是“预期违约”,这意味着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之前,合同的一方已经通过明确表达或者自身行为暗示出他们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其次是“延迟履行”,这是指合同的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促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
第三种情况是指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这通常是因为合同的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
第四种情况是关于不定期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不定期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选择终止合同,但是需要在合理的期限之前向对方发出通知。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不属于任何一方过错的前提下,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双方来说都显得不公平,这时,合同的一方也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不过在此情况下,他们并不自动享有终止权,必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此外,在提出终止合同时,必须先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协商无果,才能正式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