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潍坊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针对二级工伤伤残的受害者,理应依法享有以下三项基本赔偿标准以及相关计算方式:
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法规标准给付受害人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二级伤残对应的每月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次,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受害人的个人工资标准每次以月度形式向受害人支付伤残津贴,而对于二级伤残的受害者,则需按照85%的比例进行发放;
最后,受害者还应该得到及时合理的工伤医疗待遇补偿和在停工留薪期间正常领取到的员工工资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