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故意中断一个月之社保缴费,则该女性员工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检举投诉,请求其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缴纳或补充缴纳相应款项,同时需从违规欠缴当月起,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二点五标准收取滞纳金。
鉴于此种情况,女职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手段,寻求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应根据女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准,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