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工伤事故进行鉴定时,相关费用应遵照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这笔费用便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而对于非工伤性质的鉴定,鉴定费用将由鉴定申请者负责支付。
然而,当劳动者在申请鉴定之后,其劳动能力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鉴定费用应当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承担。
此外,若因伤情病情发生变化,导致需要再次进行鉴定,那么所需的费用也将由申请方承担。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会涉及到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