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以下几种情况下,集体合同将被赋予更改或者解除的权利:
首先是集体合同的变动不会对国家以及社会整体利益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同时经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其次,当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赖的国家宏观调控计划出现了修改或者取消的情况;
再者,如果因为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导致集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最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是可以作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理由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