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代理人逝世之后,由其法定代理人所施行的代理行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该等代理权限仍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首先,授权人对被代理人的死亡情况毫不知情;
其次,被代理人的全体继承人须予以明确认可;
第三,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曾经有过明确约定,当授权事项得以顺利完成之际,代理权即告终止;
最后,在被代理人离世之前,已开始执行的代理事务,为维护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被代理人离世之后,必须持续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