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到威胁而签署的契约,在当事方提出请求并经过司法审判程序予以撤销后,将失去其原本的效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此类由于受到外界压力而非自主意愿下签订的契约,都应被划分为可撤销的范畴。
因此,遭受胁迫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撤销申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当在威胁行为结束之后的一年之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将会丧失该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