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纷争的处理程序,可以进行以下步骤操作:
首先,当事双方均有权选择到相关地区的乡政府或者是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申诉,以期得到公正解决。
其次,若乡政府无法接手处理此问题,那么当事人就有权利直接向县级政府提请申诉,县级政府将会针对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纷争展开先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无果,则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策。
再次,若当事人对于该处理决策表示不满,可以在收到决策文件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上诉,也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