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遭遇了薪资待遇的不公允,他们有权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并呼吁用人单位公正地支付应得的薪资。
在展开仲裁程序之前,申请人需递交书面形式的仲裁申请,同时,为保证公正性,需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递交相应数量的申请副本。
仲裁申请书必须详尽记载以下重要信息:
(一)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
同时,还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
(二)明确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对于那些在书写仲裁申请时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申请人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申请,但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此申请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到各方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