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即包含于劳动合同期内的一段期间,在此期间,雇主可依据法律规定对员工的胜任能力进行考核,而同时,员工亦有权对公司是否能满足自身需求做出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强制性组成部分。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若为三年及以上且为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者,则试用期最小不得短于六个月。
换言之,如签署的是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便可设定为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