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行拆除房屋这一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几个严格条件:
首先,必须有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拆迁补偿决定书;
其次,被拆迁户需在法定时限内未就此决定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并未实际搬离其所居住的房屋;
最后,拆迁决定的各项主张和确定的事实情况都应清晰明确,执行程序须合法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阐述理由及引用法规均需准确无误。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等需要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发布公告,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让其自行拆除。
若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仍未实施任何拆除行动,那么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