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级伤残的护理费用赔偿政策如下:
对于生活中部分自理能力受到限制的患者,其护理费用赔偿金额应等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各行业人士平均薪资数额(元/每月)的30%;
而对于生活在相当程度上无法自主处理日常事务的患者,他们的护理费用赔偿金额则应等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各行业人士平均薪资数额(元/每月)的40%;
至于那些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的患者,他们的护理费用赔偿金额将等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各行业人士平均薪资数额(元/每月)的5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