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条例,九级工伤所应享有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是为了恢复或补偿伤者在工伤事故中所受的损害;
其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再者,因需要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而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
还有,装配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此外,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
最后,还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伤者有权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其中,生活护理费用依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三种不同程度进行支付,其对应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的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外,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也属于赔偿范畴之一;
最后,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应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