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法规之规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受伤员工的伤残程度,支付相应额度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来说,七级伤残所需支付的金额是13个月的本薪,八级伤则需支付11个月的本薪,以此类推,直至十级伤残,所需要支付的总额度仅为7个月的本薪。
2.当员工因为工伤等原因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和聘用合同自然结束或因为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解除这些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同时,其他剩余伤残人员的就业机会,也应由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来保障他们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