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接班员工由于工作职责的需要而对交班员工实施殴打导致其受伤,通常会被判定为工伤范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职工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均应视为工伤:
首先,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之内,因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责遭受诸如暴力等不可预见的外力损害;
其次,同样在上述时间段与地点内,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而遭遇事故伤害;
最后,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