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监管工作的过程中,对于那些具体负责监管职能的机关来说,如果出现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对相应的被监管者施以暴力或者是体罚虐待的行为,而且这种情况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的话,那么,将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刑事惩罚。
而当这些行为的恶劣程度已经达到极点的时候,那么他们就需要接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
尤其当被监管人体质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导致其死亡时,那么执行监管任务的相关人员将会依据法律规定,被判定为可犯罪行并会被加重惩罚,从而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入罪量刑。
如果这时他们还默许甚至鼓励自己的下属对其他被监管者进行暴力或者体罚虐待,那么他们同样也会被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公平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