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人如若处在全日制工种进行劳作,同时满足以下特殊情况者,在其被雇佣方辞退时仍可获取相应补偿:
首先,当雇主主动提出解约,并与该名临时工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时;
其次,雇主要进行大规模裁员之时刻;
再有,因企业破产导致辞退临时工之事等。
然而,针对那些从事非全日制工种的临时工人来说,他们在被辞退后通常无法获得补偿金。
依法行事,当劳动者需主动辞职之时,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所在企业,如未能遵循此项规则,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将由该名劳动者承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若劳动者与企业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方面,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具体而言,每满一个年度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标准。
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份的劳动者,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补偿金额;
而若服务期限未达到六个月者,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