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首先是在保管期限届满后,依法享有领取保管物的权力;
其次,对于没有明确设定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具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法定权益;
最后,当保管人由于个人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保管物被毁损或者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寄存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向保管人提出索赔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