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自解除通知书抵达贵方之日起,即日生效。
亦或在诉讼状副本及仲裁申请书副本递交至贵方之时,本合同便已解除。
若满足法定解除条款之解除合同通知,自该通知送达到贵方的那刻起,合同即告解除。
尽管贵方对解除之效力持有异议并提起诉讼,但若在此过程中,得以证明解除合同事宜合乎条文规定,那么即使诉讼尚未终审,解除合同也将继续生效,且自原通知送达贵方之日起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