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小飞律师 最近回复: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内容变更,从事与原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再次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这种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他们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