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司被依法注销之日起,依然保留有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之权利。
尽管公司已告终结,但无可否认的是,作为公司法人,其相应的法律资格与地位亦尽皆不复存在。
因此,不能够继续对已经注销的公司法人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起仲裁申请,同时有可能将公司接收清算资产的股东列入仲裁对象中作为申请人。
若公司尚处于破产程序中的清算阶段,则企业法人的法律身份仍具存续效力。
在此状况下,劳动者有权在申请仲裁之时,继续将企业法人视为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