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意向申请提升现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或是增设主营业务范围外的资质认证的公司而言,若截至申请通知发布日前一年内存在以下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权拒绝审批其申请:
(一)与另一个建设单位或企业进行非法串通投标活动,以及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获取中标资格的;
(二)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违规私自进行施工的;
(三)将已经承接的工程项目非法转让或者低价分包给他人的;
(四)多次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五)在过去一年间曾发生过三级以上严重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是两次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六)刻意隐瞒或者故意谎报、迟缓提交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甚至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在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持有特定岗位从业资格证的技术工种的员工中,有大批未能经过适当培训及考核,尚未获得认证而直接上岗的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能尽到基本的保修义务,酿成严重结果的;
(九)严重违犯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情节严重的恶劣行为;
(十)其他一切违反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建筑法》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