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房多卖的情况中,卖家和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径,那么买方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
在此种情形之下,买方有权要求确认此恶意串通所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即第七条的明确规定,如果买方能证明卖家与第三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并且他们还另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从而导致买方无法获得该房屋,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请求法院确认卖家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四条也明确指出,任何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若存在恶意串通,且这种行为损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于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一房二卖行为,一般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