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导致较为轻微的人身伤害(尚未达到伤残级别)时:
1.医疗费用数额将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用、住院费用等有效收据,并结合详细病历以及准确的诊断证明等关键性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2.误工费用则需要依据受害者的误工会期及个人经济收入水平来合理认定。
3.而护理费用则需考虑护理人员的薪资水平及实际护理人数与护理期限等诸多因素。
4.此外,也应根据受害人和其必需的陪护人员因治疗或转院所产生的真实费用进行合理计算交通费用。
5.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一般而言可参照本地政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制定,每天大致为50元人民币。
6.至于营养费用,取决于受害者的损伤情况,可参照医院的医学意见进行确定。
(二)若是造成残疾的严重后果,赔偿金数目将依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的级别,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一基准,自定残之日开始按照20年来逐年计算。
然而,如果受害人已有60岁以上年纪,则年龄每增长一岁,残疾赔偿金便会相应减少一年;
若其年龄已超过75周岁,那么残疾赔偿金将以五年为基础进行计付。
如该伤势已经达到伤残级别,也可增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三)当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这样严重后果时,除了在抢救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之外,还应当获得如下额外赔偿:
包括丧葬费、抚养生命权所需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不可避免的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