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了临近保质期的食物却被告知需要支付高达千元的赔偿费用时,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敲诈勒索现象,只要消费者在此之前对此完全不知情就可以了。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生产商或经销商如果生产出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者明确知晓其所售卖的食品并未达到标准,此时,当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之外,还可请求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支付商品价格的十倍作为赔偿,或者损失金额的三倍作为赔偿;
若增加赔偿的总金额尚不足以达到一千元,则应将赔偿金额定为一千元整。
然而,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存在的问题并不影响食品的安全性,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的话,那么这些问题便不在上述赔偿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