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单方面解除合同,需充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
(一)由于无法抵御的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圆满实现;
(二)直至履约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显示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适时的催告之后,却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完成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是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使得合同目的无从实现;
(五)由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