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1.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行使单方解除权,提前解约;
2.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率先提出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案,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并正式履行;
3.当用人单位因某些特殊情况(如员工重大过错、健康问题等)不得不采取非过失性辞退措施,以保障合法权益;
4.当用人单位出于经济考量而实施经济性裁员,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在用人单位因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而最终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以及6.在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